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原文,完全未刪減及增加內容,供大家學習參考,希望能給大家帶來方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 作如下修改:
.0.1 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條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質量,使住宅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等要求,制定本規范。
為了統一工程測量的技術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使工程測量產品做到質量可靠,安全適用的原則,制定此規范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
根據原建設部 “關于印發《2007年工程建設標準現范制訂、修訂計劃(笫一批)》的通知”(建標標函[2007]第125號)要求,本規范上?,F代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對《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2003進行修訂而成
本章是關于建筑工程監理的規定,共六條,分別規定了以下內容: 1.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第三十條); 2.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并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訂立書面
本文檔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管理條例》,注冊建筑考試復習用資料。
本規范適用于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中巖基上的1、2、3級河岸式溢洪道的設計,4、5級溢洪道設計可參照使用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2009.pdf,內容詳細豐富,可供網友參考下載。
頒布單位:國務院法規 類別:相關法規與部門規章 行業屬性:相關法律 管轄區域:跨省 頒布日期:2010-02-11 生效日期:2010-05-0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已經2010年2月2日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計量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有利于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維護國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立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計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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