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國務院法規 類別:相關法規與部門規章 行業屬性:相關法律 管轄區域:跨省 頒布日期:2010-02-11 生效日期:2010-05-0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已經2010年2月2日國務院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
本文檔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管理條例》,注冊建筑考試復習用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2年2月1日施行,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發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計量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有利于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維護國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立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計量
為了統一工程測量的技術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使工程測量產品做到質量可靠,安全適用的原則,制定此規范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原文,完全未刪減及增加內容,供大家學習參考,希望能給大家帶來方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 作如下修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路”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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