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第一章 總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筑(以下簡稱高層建筑)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高層建筑發生火災的特點,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3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規范不適用于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層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當高層建筑的建筑高度超過250m時,建筑設計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6 高層
高層防火設計規范(WORD版本)
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設計規范
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設計規范圖示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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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的常見問題 (1)消防設施配備不符合規范要求。依據高層建筑防火設計規范,高層建筑在建設時,應設有較完善的消防設施,以便為火災預防和火災撲救、自救工作提供有利條件。但是,在工程竣工驗收或日常監督檢查中經常會發現,高屢建筑或多或少存在著消防設施欠缺、質量性能低劣和功能全等違規行為。有些建筑由于缺少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事內消火栓等消防設施的經常性維修保養工作導致了部分消防設施長期處于故障或癱瘓狀態,不能正常使用。
重點以電氣方面為主,歡迎大家補充,提出寶貴意見!主要從GB50016-2014 整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1 高層建筑的防煙設施應分為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1.2 高層建筑的排煙設施應分為機械排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1.3 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排煙設施: (1)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2)面積超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3)高層建筑中的中庭和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1.4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采取防火、防煙措施。 1.5 機械加壓送風和機械排煙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金屬風道時,不應大于20m / s。 (2)采用內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于15m / s。 (3)送風口的風速不應大于7m / s;排煙口的風速不應大于10m / s。 第二節 自然排煙
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doc
建筑防火設計規范2006版本
(1)消防設施配備不符合規范要求。 依據高層建筑防火設計規范,高層建筑在建設時,應設有較完善的消防設施,以便為火災預防和火災撲救、自救工作提供有利條件。但是,在工程竣工驗收或日常監 督檢查中經常會發現,高屢建筑或多或少存在著消防設施欠缺、質量性能低劣和功能全等違規行為。有些建筑由于缺少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事 內消火栓等消防設施的經常性維修保養工作導致了部分消防設施長期處于故障或癱瘓狀態,不能正常使用。 (2)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 將按規范要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高層建筑物擅自取消,有的取消了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屋頂水箱以及聯動控制裝置的設置,僅靠市政室內消火拴管網,更 有甚至靠生活用水管網供水,根本不考慮系統的可靠性,導致消防水源、工作壓力無保障。有的管道材質、管徑不符合要求。部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未按國家規 范要求采用熱鍍鋅鋼管。有的連接方式不規范,自動噴水系統未按規范要求采用絲接或構楷式機構連接,招標信息而是大量焊接,未對焊接處進行二次鍍鋅。更嚴重的是部分場所出現“假噴淋”現象,將噴頭置于吊頂而不與供水管網連接;有的受管道材質和施工質量影響,
GB 50045-1995《高層民用建樹設計防火規范》PDF版
自然排煙2.1 除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煙方式。2.2 采用自然排煙的開窗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1) 防煙樓梯間閃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應小于3.00m2(2)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每五層內可開啟外窗總面積之和不應小于2.00m2 (3)長度不超過60m的內走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走道面積的2% (4)需要排煙的房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 (5)凈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開啟的天窗或高側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中庭地面積的5%。 2.3 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開的陽臺、凹廊或前室內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自然排煙時,該樓梯間可不設防煙措施。 2.4 排煙窗宜設置在上方,并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以上均為本人轉載,了解更多信息,歡迎關注暖通空調公眾號:HAVC01
一般規定 1.1 高層建筑的防煙設施應分為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1.2 高層建筑的排煙設施應分為機械排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1.3 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排煙設施: (1)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2)面積超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3)高層建筑中的中庭和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1.4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采取防火、防煙措施。 1.5 機械加壓送風和機械排煙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金屬風道時,不應大于20m / s。 (2)采用內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于15m / s。 (3)送風口的風速不應大于7m / s;排煙口的風速不應大于10m / s。以上內容均為本人轉載精心研究,專業為上,歡迎大家關注
請教各位老師:商業網點,兩層不大于300平米,進深15m以內,設置一步疏散樓梯,是否可行?如果進深大于15m,設置一步疏散樓梯是否可行?現在有很多住宅一二層為臨街商業,基本都是這樣出租的。 CDzone
高層建筑防火排煙設計規范如下: 1高層建筑內應采用防火墻等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不應超過5.1.1的規定。 2高層建筑內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且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為2000㎡。 3當高層建筑與其裙房之間設有防火墻等防火分隔設施時,其裙房的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500㎡,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
11.0.1 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設計可按本章的規定執行。木結構建筑的耐火等級可分為Ⅰ級、Ⅱ級、Ⅲ級,不同耐火等級木結構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11.0.1的規定。
UDC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P 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2006-07-12 發布 2006-12-01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