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屋面消防水箱容積 1.是按高規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儲水量,一類公共建筑不應小于18m3;二類公共建筑和一類居住建筑不應小于12m3;二類居住建筑不應小于6.00m3《建筑防火規范》也有這類似的一條,但是這本是說明不超過一定的消防水量還是可以取那么多個立方,但是高規就沒有說明這一點呢?是否按消防用水量算多少就取多少呢 ?
本帖最后由 yeshenguo07 于 2013-10-10 20:26 編輯 高規(2005): 6.1.1.2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單元之間的樓梯通過屋頂連通,單元與單元之間設有防火墻,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窗間墻寬度、窗檻墻高度大于1.2m且為不燃燒體墻的單元式住宅。 6.2.3 單元式住宅每個單元的疏散樓梯均應通至屋頂,其疏散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2.3.1 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可不設封閉樓梯間,但開向樓梯間的戶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且樓梯間應靠外墻,并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 問題1:樓梯間戶門,應該是乙級,還是甲級? 問題2:這個窗間
GB 50045-1995《高層民用建樹設計防火規范》PDF版
望大家幫忙解釋《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54-95(2005版)的一條條文解釋:第9.1.2:三、在執行中,有不少設計人員……做了修改:第一,……第二,切換部位是指各自的最末一級配電箱,如消防水泵應在消防水泵房的配電箱處切換;又如消防電梯應在電梯機房配電箱處切換,等等。 小弟我最近做了個項目,地下室水泵房里面各有一用一備的噴淋泵(45KW)和消火栓泵(30KW),我就在水泵房處出了這塊的動力雙切配電箱進行配電。可是圖審中心的回復意見卻要求從該配電箱處雙切不合規范,還要再出到各個泵的控制箱。而本人的意圖就是把該箱作為末端控制(里面還帶了一些就近的消防負荷,這些圖審倒沒摳,就摳了我泵的末端切換問題)。 請各位大蝦大姐指點迷津:水泵的末端切換到底是不是還要從配電箱出個專門給水泵的雙切箱,我的做法是否合理?可以通過qq和本人聯系:2251766。
高層建筑給排水防火規范,奉獻給大家希望大家下載,這個版本不錯的!
現在高樓防火越來越重要了,相信對大家會有幫助。
電子檔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首先,這個問題并不是消防給排水的問題,但我確實不知應該在哪里提,所以還請各位大神給予幫助,具體情況是: 建筑高度72米,共24層 兩梯4戶 2-24層1#戶型和4#戶型在電梯合用前室兩頭,防火門分隔,防火門與入戶門之間走廊兩側鏤空。2#3#戶型門開向合用前室 電梯前室設置有正壓送風,消防通道是防煙通道,自然排煙。 問題是:首層的1#戶型前并沒有設施防火門(詳細見附圖),這樣的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設計要求呢?
高規中這樣道: 9.1.1 高層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防煙排煙設施、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電動的防火門、窗、卷簾、閥門等消防用電,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一類高層建筑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二類高層建筑應按二級負荷要求供電。真的想請教:一級負荷二級負荷在設計中大家供電有區別嗎?另現做一27層高層,應為一類建筑,消防負荷應為一級負荷,那么在普通的住宅小區中,怎樣能獲得一級負荷?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第一章 總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筑(以下簡稱高層建筑)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高層建筑發生火災的特點,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3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規范不適用于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層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當高層建筑的建筑高度超過250m時,建筑設計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6 高層
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圖示
最新高層名用建筑防火規范
新版防火規范2014第8.5.3條規定應設置排煙設施的地方3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4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2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第8.5.4條規定應設置排煙設施的地方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那么問題來了:多層公共建筑地上一個80m2的會議室沒有2%可開啟外窗,要不要設排煙設施?多層公共建筑地上一個200m2的可燃物較多的庫房沒有2%可開啟外窗,要不要設排煙設施?這兩條規范難道不是明顯的矛盾了?尼瑪還是強條!!!!怎么破?怎么破?
建筑防火規范5.5.11條:設置不少于兩部樓梯的公共建筑,對于頂層局部突出,突出部分的建筑面積小于200平米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突出部分不超過兩層,應另設一個安全出口通向上人屋面,這個安全出口的規定一定是樓梯出口嗎?可以是上人口之類的???
1.地上多層(非高層)相鄰防火分區,防火墻上開設的甲級防火門是否作為第二安全出口。2.多層公共建筑樓梯間是否出屋面?我找了半天沒找到規范依據,知道的朋友請找到規范依據,貼出來供大家學習交流。謝謝
論文簡介:《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解釋,話說需要什么圖集資料可以找我。。。 投稿網友:s3060107114 上傳時間: 2013-07-23
一、增加了兩個章節,補充了建筑外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1 高層建筑的防煙設施應分為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1.2 高層建筑的排煙設施應分為機械排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1.3 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排煙設施: (1)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2)面積超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3)高層建筑中的中庭和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1.4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采取防火、防煙措施。 1.5 機械加壓送風和機械排煙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金屬風道時,不應大于20m / s。 (2)采用內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于15m / s。 (3)送風口的風速不應大于7m / s;排煙口的風速不應大于10m / s。 第二節 自然排煙
防火規范中,超過五層或體積超過10000立方的教學樓等其他民用建筑要設室內消火栓。其中其他民用建筑包括具體是指哪些建筑?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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