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0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一級注冊結構師開始報名了。http://www.hnrsks.com/LinkPage/TpNewnr.aspx?state=1&Id=2076
關于做好2012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建注〔2012〕5號 關于做好2012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人事考試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后基建營房部注冊工程師管理機構: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2012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函〔2011〕502號)精神,為做好2012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四川2012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開始報名了,網站報名地址http://file.scpta.gov.cn/201264/201264150704_n_9267.html
關于做好2012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關于做好2012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建注〔2012〕5號 關于做好2012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人事考試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后基建營房部注冊工程師管理機構: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2012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函〔2011〕502號)精神,為做好2012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文件 注工[2005]2號--------------------------------------------------------------------------------關于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等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補充申報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地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機構,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總政干部部、總后基建營房部:根據人發[2003]24、25、26、27號文件的精神,于2003至2004年年進行了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工作。由于有不少工程技術人員因工作和個人原因未能及時參加,各地強烈要求應對符合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再給予一次補報的機會。現經人事部、建設部同意,決定進行一次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等四項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的收尾工作。為保證此次考核認定
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 京人考函[2007]31號關于2007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各有關單位: 根據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07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建注〔2007〕5號)文件精神,結合北京地區實際情況,現將2007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考類別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項目有: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化工工程師、環保工程師。報考人員可根據自己的專業學歷、業務專長,從上述考試項目中任選一項報名。其中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按水利水電工程規劃、水工結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等五個專業方向選報。 二、報考條件 (一)各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1、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暖通空調工程師其他參考書目 設計手冊類 l 實用供熱空調設計手冊 陸躍慶主編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1993年 2 簡明通風設計手冊 孫一堅主編 中國建筑-FL出版社 1998年 3 空氣調節設計手冊(第二版)電子部十院主編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1995年 4 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2冊)建筑給排水(第二版)核工業第二研究設計 院主編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001年 5 鍋爐房設計手冊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000年 6 燃油燃氣鍋爐房設計手冊 機械工業出版社 1998年 7 冷庫制冷設計手冊 農業出版社 1991年 一般參考用書 l 供熱工程(第二版)賀平等主編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001年 2 工業通風(第三版)孫一堅主編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1994年 3 空氣調節(第三版)趙榮義等編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1994年 4 空氣調節用制冷技術 彥啟森等編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1989年
關于做好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渝注工發【2009】3號各區縣(自治縣)建設委員會,人事局考試管理部門,市級有關部門人事(干部)處,中央在渝單位人事(干部)處,各勘察設計單位: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建注〔2009〕5號)和重慶市人事局《關于印發2009年度重慶市人事考試工作計劃的通知》(渝人辦〔2008〕114號)規定,為切實做好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報名時間2009年6月15日─7月2日(工作時間)二、考試時間9月19日 8:00─11:00 各專業知識考試(上)8:00─12:00 各專業基礎考試(上)14:0
關于做好2008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建注〔2008〕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后基建營房部注冊工程師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廳(局)人事考試中心(院、辦): 根據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08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的通知》(國人廳發〔2007〕148號)精神,為做好2008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定于9月20、21日舉行。各地要按照《2008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計劃》(附件1)的要求,認真做好各個環節的準備工作,確保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二、考生可根據自己的專業學歷、業務專長,在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化工工程師、環保工程師等專業中選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考 生 須 知 1、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專業考試均分為2天,第一天為專業知識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第二天為專業案例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考試時間每天上、下午各3小時。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考生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第一天為客觀題,上、下午各70道題,其中單選題40題,每題分值為1分,多選題30題,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200分;第?天為案例題,上午25道必答題,下午25道必答題(對于有選擇作答的25道必答題,如考生在答題卡和試卷上作答超過25道題,按題目序號從小到大的順序對作答的前25道題評分,其他作答題無效),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100分。2、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均為一天,考試時間為上、下午各4小時。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考生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均為主觀題,上、下午各40道題,均為單選題,每題1分,試卷滿分
關于公布廣西2011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名單的通知各市職改辦,區直、中直駐桂有關單位職改辦(人事部門):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2011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2]19號)文件規定的合格標準,經審核,廣西2011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140人基礎考試成績合格,28人專業考試成績合格;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42人考試成績合格;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執業資格考試18人基礎考試成績合格,1人專業考試成績合格;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執業資格考試45人基礎考試成績合格,3人專業考試成績合格;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動力)執業資格考試8人基礎考試成績合格,1人專業考試成績合格;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執業資格考試31人基礎考試成績合格,5人專業考試成績合格;注冊電氣工程師(供配電)執業資格考試27人基礎考試成績合格,13人專業考試成績合格;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8人基礎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與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以下簡稱注冊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及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 注冊工程師按專業類別設置,具體專業劃分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除注冊結構工程師分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137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已經2004年8月24日建設部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二○○五年二月四日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與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以下簡稱注冊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九條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注冊受理和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一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冊的,應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注冊工程師每一注冊期為3年,注冊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期滿前30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從事勘察設計或者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在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注冊。 第三章 執業 第十八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但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執業活動的,應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十九條 注冊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 (二)本專業工程技術咨詢; (三)本專業工程招標、采購咨詢;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7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已經2004年8月24日建設部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二○○五年二月四日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與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以下簡稱注冊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
本帖最后由 zcb780607 于 2016-6-16 14:42 編輯 見附圖,見網站鏈接http://www.pqrc.org.cn/show.aspx?id=2079&cid=3
本帖最后由 wzhzh1228 于 2014-5-26 21:01 編輯 關于做好2014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http://www.pqrc.org.cn/show.aspx?id=1527&cid=3
2021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規程 1.《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2018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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