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在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還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條 工業建設項目應當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五條 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采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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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 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關于征求《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建設部、稅務總局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各有關直屬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積極發展環保產業”、“推行污染治理過程的設計、施工和運營一體化模式、鼓勵排污單位委托專業公司承擔污染治理或設施運營”的有關精神和《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我局承擔了《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工作。目前,《條例》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可視情況,征求有關企業的意見,于2007年8月30日前反饋我司。 聯系人: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 李安定 聯系電話:(010)66556218 電子郵箱:chan.yechu@sepa.gov.cn http://www.zhb.gov.cn/info/gw/bgth/
[url=]交通干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pdf[/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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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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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管理條例[ 本帖最后由 c6314 于 2010-3-20 01: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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