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09 -2018《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3.2.11 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應增設多信息復合標志燈具。 條文說明:為了有效保障人員密集場所人員的安全疏散,應在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增設多信息復合標志燈,以使位于人員密集場所的人員能夠快速識別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方位,同時了解自己所處的樓層。
收到一個小辦公樓的審圖意見,說走道和樓梯應按《火規》10.2.8要求設置標志。找了找手頭的規范,《高規》9.2.3明確表示:除二類居住建筑外,高層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其他的規范都說的很模糊,大都說的應設疏散照明,本人對此疏散照明的理解并非是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火規》10.2.8對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不是疏散照明)有了明確的規定:醫院的病房樓、影劇院、體育館、多功能禮堂。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門,均宜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規范中只規定了這些重要建筑的部位,并且用的是“宜”。對于除此之外的公建是否能找出一定要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依據呢?懇請大家對各此發表自己的看法。
無火災報警的建筑,燈具安裝高度2.3M以上。疏散標志、指示燈帶蓄電池不要讓偶去看精華哦!那里的情況你是知道的
發光疏散指示標志是什么,誰有這個規范電子版的廣東省標準DBJ/T15-42-2005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計、施工及驗收規范》 發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安裝距離是多少
在設計地下車庫,疏散指示標志設置的高度為多少,有人知道規范上有規定嗎,還有,疏散出口標志是設置在樓梯進口還是車輛進出口?希望大家給予建議。謝謝!
關于地下車庫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問題: 掌握原則:(1)地下車庫的人員及車輛的疏散指示標志,其圖例符號應有明顯區別; 這是從審圖意見摘錄下來的一條。現在審圖對這條也要求很嚴格,我們這的做法是車輛的預留指示標志插座后安裝特定的指示標志! 不知大家是在這里有何做法區分人和車的疏散指示標志
問題補充:1、請問截圖中圓圈內,為什么是2.5呢,這指示燈的數量應該是整數才對吧,怎么還能是小數?2、在圖2安全出口標志燈旁有個熔斷器,請問這個熔斷器是不是我們以前用的保險絲?請問熔斷器用在這里是起什么作用?3、請問這個熔斷器在預算里需要算嗎?如果需要的話請問套什么定額合適?
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象多功能廳、影劇院、醫院等建筑,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門均設疏散標志燈,請問具有內超過20米內走道的教學樓除設疏散照明燈外是否設疏散標志燈
GB50016-200611.3.4 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墻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如何理解"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2006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3 觀眾廳,建筑面積超過400m2 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筑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4 建筑面積超過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請問第5點中的"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指不管建筑大小,只要是公共建筑都設置嗎?
二層鋼結構丁類廠房,每層面積2500平方米,層高6米,內有吊車,墻面有控制柜,廠房長X寬85米X30米,疏散指示沒有地方可以做,而且《建筑設計防火防火規范》里面也沒有規定做疏散指示。請問做過此類廠房的大俠用不用做疏散指示?消防局要不要求做?
《高規》明確規定除二類居住建筑外,高層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審圖公司的老總非得要將樓梯間的疏散指示標志加上,他還有其他依據嗎?
規范上說好像疏散指示要按照防火分區單獨來考慮,可是有些防火分區之間的阻斷是用防火卷簾的,這樣的話,疏散指示還要不要按照每個防火分區單獨考慮,因為煙感動作的時候,防火卷簾下降到1.8米還是可以作為逃生通道,不然的話,就有點舍近求遠了如圖,粉紅虛線是防火卷簾,那我那個疏散指示是向下還是向上?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中13.8.5中,有一個疏散指示要在轉角處,距離不小于1米。在圖13.8.6有一個標示:如下:有一個此拐角處設置。
應急照明中的疏散指示標志燈的安裝高度通常在距離地面0.5m的高度,它設置的依據在哪里呢?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10.3.5 2)條規定:“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墻面上。” 這條規范對疏散走道的指示標志燈的安裝設計高度提出了要求,但有人深究它為什么要那么規定嗎? <
[原創]蓄光型自發光疏散指示標志探究蓄光型自發光疏散指示標志探究馮志文 陜西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710003[摘 要] 參考國家和地方的相關規范規程及產品技術資料,綜述了蓄光型自發光疏散指示標志的產品特點及目前的應用情況,提出一些觀點供同行參考探討,供相關部門參考,以期拋磚引玉,促進我國電氣技術向前發展。[關鍵詞]蓄光自發光 產品特點 應用領域 民用建筑 設計規范 歸口 蓄光條件 發光條件 應用場合 安裝高度 安裝間距
1、《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2009第225頁圖11.9.8:用于人防工程的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示例中間距的1/2。(算一下為10m);2、《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098—2009第8.2.4 條: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沿墻面設置的疏散標志燈距地面不應大于1m,間距不應大于15m;一個要求10m,另一個要求15m。到底按那個標準執行。
11.3.5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 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m2 的展覽建筑;2 總建筑面積超過5000m2 的地上商店;3 總建筑面積超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5、座位數超過1500 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 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建筑防火規范上提到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是什么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