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說結論:EPC是工程總承包模式的一種,EPC屬于工程總承包模式的一種,但工程總承包模式除了EPC之外還有很多其他的模式。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接受業主的委托,在與業主簽訂合同之后,按照合同約定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階段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工程總承包模式可按照過程內容分成:1、E+P+C模式(設計采購施工)/交鑰匙總承包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即Engineering(設計)、Procurement(采購)、Construction(施工)的組合)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是我國目前推行總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種。交鑰匙總承包是EPC總承包業
工程總承包這種方式在目前的國內正處于實踐和發展中,人們對工程總承包的概念尚缺乏足夠的認識。一般人會簡單地認為,工程總承包就是先簽一個總包合同,然后再壓低價格全部分包出去。甚至有人錯誤地將工程總承包等同于施工總承包。
定義: “設計 采購 施工”總承包(EPC):承包商負責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安裝全過程的工作,向業主交付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這是最典型的總承包模式。 特點: 1、采用固定總價合同。 EPC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即項目最終的結算價為合同總價加上可能調整的價格。一般情況下,業主允許承包商因費用變化調整合同價格的情況很少,只有在業主改變施工范圍、施工內容等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調整。所以EPC模式對承包商的報價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實際操作中,為了合理控制總價合同的風險,EPC模式一般用于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等明確的項目上。 2、 由業主或委托業主代表管理項目。 在EPC模式下,業主主要通過工程總承包合同約束總承包商,保證項目目標的實現。在此種模式下,業主自身的管理工作很少,一般自己或委托業主代表進行項目管理。正常情況下,業主代表將被認為具有業主根據合同約定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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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隨著全球工程建設領域的快速發展,工程總承包(EPC)和設計-建造(DB)兩種模式逐漸成為主流。EPC模式涵蓋了設計、采購、施工和試運行等全過程,而DB模式則側重于設計和施工兩個環節的整合。本文旨在深入探討EPC與DB兩種模式在承包范圍、風險管理、合同類型、管理機制、適用范圍及項目績效等方面的區別,以期為工程建設領域的實踐提供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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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施工承包的現狀
工程總承包是國際通行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模式,2010年以來,國際工程中近一半的項目采用了這種方式。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單位少、合同關系較簡單,縮短了招標時間;業主只需對整體的、原則性的事項進行管控,減少了協調時間與費用;質量事故責任明確,可減少業主與承包單位之間的糾紛;業主介入項目的程度比較淺,有利于調動總承包單位的積極性。工程總承包較傳統承包方式優勢明顯,為了實現科學決策、降低風險,越來越多的業主主動放棄原有自
現在國內總承包商應該比較多了,通過設計、施工、采購分別分包出去,減少了公司的管理人員,在這里不討論這種方法的利弊。就想和各位探討一下,為何總承包商可以將設計、施工分別可以進行分包出去。在我們電力工程中,這種情況最多的就是脫硫工程,基本上都是將脫硫的整個施工土建和安裝全部包給一家施工單位,將設計也分包給另一家單位,總承包商只承擔設備采購任務。根據國家有關條例,主體結構工程不得進行分包,作為監理或者項目管理單位對總承包商報驗的分包單位資質應該給予簽署呢還是不同意,如果從國家法律來看,應該給予制止這種行為,可是為何工程卻可以這樣實施呢,連這種大型的工程都可以這樣胡來,更不用說民用小工程了。不知道我的這個觀點對不對,還有如果這種分包是違法的,個人認為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應該強制要求總——分包合同進行備案,這樣通過政府的強制干預,可以使總包不可以進行分包。
在勘察設計行業中,化工系統的設計單位開展工程總承包試點起步較早。1982年,原化工部對國外工程公司的管理體制和工廠建設的組織方式進行了研究,制定了《關于改革現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實行以設計為主的工程總承包制的意見》。同年在四川樂山化工廠聯堿工程、江西氨廠尿素工程開展了工程總承包試點并取得了成功,為我國勘察設計行業探索工程總承包開了一
來源: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云、比亞迪建工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