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導讀::改革開放帶來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同時也不避免的帶來了環境問題。如何采取切實的手段保障保護環境成為政府、學者及公眾關心的話題。本文以環境保護為出發點,試圖通過建立有效的生態稅制度,直接或間接將環境的損害者和受益者納入到稅收體系,從而引導、規范納稅人的行為,以保證環保政策的有效執行。論文關鍵詞:環境保護,生態稅,財政分權 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我國采取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生態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保護環境迫在眉睫。然而,生態稅的研究在我國卻還是一個全新的課題。一方面是因為我國傳統的稅收理論研究內容與方法的局限及缺乏對國際上稅收實踐的跟蹤研究;更重要的是生態稅作為一種環保政策,由于在其執行過程中涉及多方利益主體之間的相互博弈[①],從而使其環保效果大打折扣。因而,本文將對我國生態稅制度進行探討,試圖通過建立更完善生態稅制度,使環境得到有效保護。 一、生態稅概述 生態稅是指以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為主要目的,向所有因其生產和消費而造成外部不經濟的納稅人而課征的稅收。生態稅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在環境和資源問題
據媒體報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環保部將向國務院提交環境稅開征及試點的請示。 根據方案,在全國范圍內開征資源稅前,相關部門在討論一致后,先選擇江西、湖南、湖北、甘肅等省市作為環境稅試點地。圍繞資源稅,我國已談論了十年。雖說至今仍有不同的看法,但源于對日益惡化的環境的憂患意識,人們更多地表示支持。觀點一:環境稅能夠淘汰落后產能,調整經濟結構。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認為,征收環境稅是企業升級換代的經濟動力,環境稅征收制度設計得當,就能夠淘汰落后產能。“征收環境稅看起來是增加了負擔,但如果設計得好,就會有效制約企業對化石能源的消耗。在經濟壓力下,大家都會千方百計節能減排,開發有利于循環經濟的工藝和技術,這個過程中就會產生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中國最早的國際稅收研究會會員之一、仲禮(煙臺)國際稅收研究所首席專家王仲禮就表示:從總體稅負上來看,國家應該充分考慮納稅人的負擔,盡量減稅,但征收“環境稅”并不多余。記者同湖南的一家有色金屬企業員工談及此稅時,他顯然是環境稅政策的擁躉者,他直截了
一、環境問題與制度 (一)制度的重要性 法律制度之所以重要,并成為現代社會的最主要控制工具,在于制度首要的并且始終具備的一項功能:即“塑造人們的思維與行為方式,提供并在某種程度上創造和擴散信息,”促成“社會共識或一般性的認識基礎,減少了不確定性和風險,幫助人們估計其他人可能的行為進而矯正自己的行為?!盵3]制度通過提供與行為有關的信息來塑造人們的行為,一種好的制度應勸人行善,抑人為惡;一種壞的制度效果可能恰恰相反,會使好人做不成好事,讓壞人為所欲為。在一個社會中,當人們的行為普遍偏頗乃至錯誤時,我們首先應追問的是這個社會的制度是否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適當的激勵與正確的引導,而不應去追問行為人的道德倫理水平或政治經濟狀況等因素。沒有不合理的行為,只有不合理的制度。對于當今層出不窮的環境問題也一樣,我們不應只停留在研究造成環境問題的政治、經濟、技術、習俗,倫理等因素,
環境管理需要制定的制度
用制度能夠解決環境問題嗎? 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究竟講了些什么道理呢?其實很簡單,說的就是經濟增長與環境質量間的變化關系。 在此之前,盡管環境問題早就在西方發達國家蔓延,但直到20世紀的90年代初期,人們都一直先入為主地將經濟增長當作環境問題的罪魁禍首。認為正是在經濟高速增長的過程中,我們走上了一條高污染、高排放的發展道路,陷入了錯誤的生產和消費模式,才帶來了大規模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質量下滑的后果。
摘 要:如今環境問題突出,歐盟各國基本都建立了環境稅體系。我國尚未建立環境稅體系,環境有關稅種屈指可數,急需要建立環境保護的稅收體系。瑞典環境稅收體系經過二十幾年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比較完善。瑞典的一些經驗對于我國環境稅體系的建立有一定借鑒意義。 關鍵詞:環境稅 能源稅 目標 隨著人口的迅速增長和生產力的飛速發展,
環境法的正當性與制度選擇 胡靜
環境制度分為管制制度和經濟激勵制度。理論與實踐證明,管制制度向經濟激勵制度轉化是實現環境目標的一個自然結果,在不同國家具體實踐歷程有所不同。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正在逐步完善,隨著科學發展觀的不斷落實,未來環境保護制度的趨向必然是激勵型的制度安排替代管制制度的主導地位。目前,我國已經確立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開發,誰養護,誰污染,誰治理”和“強化環境管理”三大政策,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環保制度體系,這些戰略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實施,使我國從總體上避免了經濟快速增長條件下環境狀況急劇惡化的局面,部分城市和地區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促進了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 環境保護的管制制度安排與績效 環境保護的管制制度又稱命令——控制型制度,是我國占據主導地位的環境制度安排,突出特點是以直接管制與行政命令為主,制度實施過程中政府扮演主角,在宏觀政策的制定或微觀環境的監督都由政府直接操作,社會力量和市場作用發揮的空間有限;在制度執行過程中,政府往往采取直接禁止、制定環境標準、限期改進、處以
【叢書名】理念·實踐·創新叢書 【形態項】 311頁 ; 21cm 【讀秀號】000003151218 【出版項】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2004 【ISBN號】 7-300-05422-6 / D912.604 【原書定價】 CNY18.00 網上購買 【主題詞】環境影響評價法(學科: 研究)環境影響評價法 【參考文獻格式】李艷芳著. 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研究.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4. 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研究.part1
摘要:通過對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介紹,重點分析了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現實意義,說明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環境管理方式應引起我們的重點關注。 關鍵詞: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現實意義 1.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有利于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和可持續 發展,是可持續發展領域的一項新 的制度,該制度在各 國正處于探索和發展的過程中。從環境信息公開產生發展的歷程和趨勢中可以看到,環境信息公開,或稱環境信息披露,是指擁有相關環境信息的主體,以維護人類可持續的、健康的生存發展環境為目的.依法將其掌握 的環境信息以相應形式 向公眾或有環境信息需求 的客體公布的做法。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則是有關這 一做法 的一 系列正式 的和非正式的制度總稱,包括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機構、組織,及思想文化、風俗習慣等等。 國際上確立和發展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標志是 《
電力公司環境保護規章制度選編第一部分 中國華電集團公司1、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試行)2、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集團公司電源建設項目環保前期管理工作的通知3、中國華電集團公司2010年環境保護規劃第二部分 二灘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1、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三部分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1、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工程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辦法第四部分 中國國家電網公司 1、環境保護監督規定(試行)第五部分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1、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第六部分 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和向家壩工程建設部1、關于印發《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節能減排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2、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節能減排工作實施方案 3、關于成立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4、關于印發《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職責劃分》的通知 1195、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
摘要:水環境標準是水污染控制法律的核心。它是一種技術強制性規范,是水污染控制的基本管理措施之一,沒有標準就無法衡量和控制水污染。因此對于中美兩國水污染控制領域里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包括美國的“出水限制”和“出水標準”)從目標原則、制度架構、可操作性等作一比較,得到一些修訂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律的啟示。關鍵詞:水環境標準法律制度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水環境質量標準 水污染防治法一、中美水環境標準比較之現實性水環境標準是國家水環境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直接關系和體現了一個國家的環境管理水平、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健康水準。它包括水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基礎和方法標準。由于“基礎和方法標準是對標準的原則、指南和導則、計算公式、名詞、術語、符號等所做出的規定”,是純科學技術性基準,因此在水環境標準從定量轉入定性的法律思考中,本文僅以水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作為考察對象。參照環境質量標準的定義可知,水環境質量標準是指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對水環境中有害物質或因素的容許濃度所作的規定,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
來源中國招投標協會 招標投標法實施的目的,就是引入市場公開競爭機制,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提高資金利用效益和質量。但從現實情況看,被當作“防腐劑”的招投標制度卻為一些人創造了更多的腐敗機會,甚至為腐敗行為披上了一件“合法外衣”,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和執法效能。一些企業家建議,應盡快改變現有制度的執行環境,這要比改變招投標制度本身更重要。 招投標和商業賄賂腐敗常常掛鉤 檢察、工商等部門近年來公布的一些信息紛紛反映出,招投標和商業賄賂腐敗經常掛鉤,招投標環節成為腐敗高發區。 去年年初,寧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歷時三個多月,成功破獲了物業管理企業在參加物業管理項目投標過程中的商業賄賂系列大案。涉案標的達1760多萬元,商業賄賂款60.78萬元。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士表示,近年來浙江省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受賄案件中,有7成以上的嫌疑人或插手工程建設,或直接擔任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組長、工程指揮部指揮,或以向指揮部人員打招呼等方式進行權錢交易。
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征收環境稅,北京將不會作為首批試點城市,同時環境稅征稅對象將是企業而不是個人。昨天,財政部財科所研究員孫剛做客北京城市服務管理廣播時透露了這一消息。 孫剛表示,環境稅包括對直接的污染物征的稅,比如碳稅、硫稅、污水處理費、垃圾稅等直接污染物。其次是對一些可能產生污染的產品征稅,比如說煤炭、石油、能源,還有汽車。不過,試點初期恐怕還有一個先易后難的過程,可能環境稅一開始推出來的時候,首先只對某幾項污染物征稅。同時,針對相關污染對老百姓征收的稅費,還是會按照目前已經有的辦法來執行。因此將要開征的環境稅,它的征稅對象基本上是以企業為主,而非個人。 對于征收環境稅的試點地區,孫剛透露將沒有北京。他表示,環境稅
我國環境應急管理相關的法律、制度和其他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