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一個一百多萬的小工程,沒有監理,甲方代表在現場監督!如果澆筑混凝土時甲方代表應該全程跟蹤嗎?現在的情況是,施工材料進場時沒有驗收質量,任由施工隊施工,比如澆筑混凝土,現場也沒測試塌落度試驗,現場攪拌機攪拌的混凝土,配合比都是施工方按經驗來做的,不知道該怎么管理,特來這里請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監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活動的,必須實行旁站監理。 旁站監理是指監理單位的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對建設工程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的施工過程進行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支持監理單位實施旁站監理。施工單位應接受監理單位的旁站監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旁站監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旁站監理的范圍、依據和內容 第五條 凡涉及建設工程結構安全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工程的關鍵部位和工序,均應實行旁站監理。 第六條 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應實行旁站監理: (一)基礎工程:樁基工程、沉井過程、水下混凝土澆筑、承載力檢測、獨立基礎框架結構、基礎土方回填; (二)結構工程:混凝土澆筑、施加預應力、施工縫處理、結構吊裝; (三)鋼結構工程:重
施工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因工程建設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的協議,是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實施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監理工程師所有監理活動都必須圍繞施工合同展開合同管理是實現控制目標的重要手段。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監理工程師就是對施工合同行為的監督管理。 監理工程師的角色是業主履行合同的代表,他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處于中心位置,承包人所有的工程活動必須通過監理工程師認可。實踐中,一些人士認為,維護了業主利益,就會損害承包人的利益,這樣似乎有違監理工程師的執業公正性。其實,執業公正性與維護業主利益并不矛盾。施工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對施工過程將要發生的權利、義務、責任協商一致的結果。當事人雙方最大的、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商品交換。嚴格履行合同就是維護了業主的利益,就是體現了執業公正性。監理工程師不能為了“執業公正性”而去主動幫助承包人主張權利。當然,維護業主也不是偏袒,監理工程師在實施過程中,不能超出合同的規定,只有正確理解與維護合同雙方的主張,才能真正做到了執業公正性。 工程變更 由于施工中的不確定因素和設計文件中固有的錯、撞、碰、漏,工程設計變更在
某火車站工程監理及管理資料
給考監理工程師的易友們!
施工合同的管理與建設工程監理 我國自實行建設工程冒天下之大不韙制度以來,建設工程監理的作用,已為政府和社會所廣泛認可。建設工程監理在工程的規范管理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有利于提高建設工程投資規范決策科學化水平;有利于工程建設參與單位的建設行為;有利于促使承建單位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案例;有利于實現建設工程投資效益最大化。由于建設工程監理具有服務對象單一的特點,在我國的發展是依靠各級政府部門采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在全國推行的,在規范建設市場的活動中,建設工程監理參與施工合同的管理,有效地維護了建設市場公開、公平和公正的競爭。 建筑施工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完成具體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而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它與其他合同一樣,在訂立時應遵守自愿、公平、等原則,其標的是將設計圖紙變為滿足功能、質量、進度、投資等發包人投資預期目的的建筑產品。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標的不動產,受自然條件、地質水文條件、社會條件和人為條件等多方面影響,施工周期長、結構復雜、體積大、工作量大、用材量大以及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涉及的主體
國家對工程建設監理規范定義工程變更為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對部分或全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變。可見實施監理制后,工程變更與以前的設計變更相比較,無論從范圍、性質及具體運做上都有很大的差異,不能按設計變更的概念來理解 FIDIC 條件下的工程變更。 1 工程變更的范圍廣義上的工程變更范圍,是指構成合同文件的任何組成部分的變更、工程數量的增減或工程質量要求或標準的變動;同時還包括合同條件的改變。2 工程變更的性質及工程變更的重要性任何部分的工程變更,業主、承包商、設計者、監理都可以提出,但按規范規定,不管哪一方提出的任何變更,都要由監理工程師來處理,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并報業主批準備案,監理工程師發出有關的變更通知,該通知一經發出,應視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工程變更通知,業主承包方都應執行。工程變更通常發出在工程承包合同執行過程中,是不可預見,事先無法約定的。需要監理工程
出處:7月29日《中國建設報》 作者:江 毅 工程安全責任為題是目前行業議論頗多,但仍有待于深入探討的問題。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是否承擔工程安全責任,我們認為從法理上講監理無責任,但又不能籠而統之一概而論。 目前有一種觀點認為:工程監理單位應依法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責并對工程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我們認為包括工程安全在內的監理責任來源于兩個渠道:一是法律的規定,目前法律法規中尚無關于監理應承擔工程安全責任的明確規定;二是來源于業主與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也無此內容。因此這種認識是不恰當的。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施工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第四十五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由此可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職責在政府主管部門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最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7號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經建設部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監理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工程監理質量與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監理工
2016年監理工程師萬曉合同管理精講,需要可留郵箱,免費分享
工程監理資料管理標準(試行)2020-03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居住物業是指具備居住功能、供人們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當然也包括與之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者進行管理。下面一起看下為大家整理的物業管理制度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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