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 商業服務網點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居住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該用房總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請問下各位大哥,這300m2指的是一二層商業房的總建筑面積還是指每個門面的建筑面積
日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發第14號文件:暫停為所有登記地址是民用住宅的企業辦理營業執照。隨后,北京市的部分工商營業大廳內貼出了告示:登記注冊時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寫明房屋用途為“住宅”的,購置的商品房購房合同中寫明房屋用途為“住宅”(公寓、別墅)的,《房屋所有權證》和購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無法辨別為住宅或商用的(如商住、綜合等),均不予登記注冊。 暫停登記通知出臺后,中小公司一派風聲鶴唳之勢。事實上,業內分析人士提醒,仍有部分公司不會受到此次禁令的影響,如已經有營業執照的小公司、無需辦照只將研發部門設在住宅內辦公的公司等。具體而言,登記注冊使用的房屋已由“住宅”改變為其他使用用途的,在提交房屋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后,可以辦理登記注冊。 北京工商部門有關人士特別指出,在通知下發前,已經在住宅登記注冊的企業不必遵照此新規定,但至于明年企業年檢時是否還允許繼續在“住宅”里開辦,還需要等待通知,現在尚不清楚。另外,企業可以到房屋登記主管部門申請房屋用途變更,將現有的“住宅”變更為“商用”,就可予以辦理發照。 但有業內人士分析,盡管該政策
請教,一高層,1層為商鋪,商鋪每間面積為不大于300平,獨立出口,但總面積不超1000;2~18層為住宅,高度超50米.根據高規GB 50045-95(2005版)術語 2.0.8 商住樓 底部商業營業廳與住宅組成的高層建筑。2.0.17 商業服務網點 住宅底部(地上)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用房。該用房層數不超過二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采用耐火極限大于1.5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于2.0h且不開門窗洞口的隔墻與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該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應獨立設置。按2.0.8看該建筑應為商住樓,而按2.0.17看該建筑為住宅,而下面的商鋪應為商業網點。到底是商住樓還是純住宅?商住樓就是一類公共建筑高層,純住宅就是二類居住建筑高層。
18層單元住宅,其一層是小車庫和<300m2的商業網點,請問是一類商住樓還是二類住宅?商住樓屬于公共建筑一類高層,其住宅的防煙樓梯間和合用前室都必須加壓送風;如果是住宅H<100m,就屬于二類高層,僅合用前室加壓送風
我設計了一個建筑,70米高,屬于一類建筑,三層以下是商場,四層以上是普通住宅,各自有自己的出口,像這樣的住宅是否上噴淋。請教各位幫忙解答。謝謝!
18層住宅樓,與之垂直方向為二層臨街商鋪,部分商鋪位于住宅樓下,這部分面積小于300,這樣的建筑按照什么來做?按普通住宅還是商住樓? 那些商鋪能按群房考慮嗎?合肥市消防部門對于這樣的建筑有沒有專門的條文規定?具體該怎么做呀?請大家指教
按<高層民用建筑設計放火規范>術語,"商住樓"為底部商業營業廳與住宅組成的高層建筑.那么,底部設商業服務網點的多層住宅是否也叫商住樓?
商住樓樓上公共部分是否要設自動噴淋呢?根據規范中要求,樓上為普通住宅可以不設,“普通住宅”包括像公共走廊、消防前室這樣的公共部分嗎?樓上的公共部分是否要設置自噴呢?
問下一個商住樓,地下一層車庫,1~3層商場,4~10層普通住宅,按照自噴規范,車庫為中Ⅱ危險級,商場為中Ⅰ危險級,住宅部分怎么定?按照“僅在走道設置鄙視系統的建筑”定為輕危險級嘛?
一個六層的商住樓,一、二層為營業房,上面為住宅,是營業房和住宅分開配電好一些,還是按照住宅的單元,營業房和住宅一塊配電好一些?
地下是為車庫,1~2裙房為商場,3~28層為若干棟塔式住宅,為一梯4~6戶。2層以下要做噴淋無異議。塔式住宅電梯前室是否需要做噴淋?注:按《高規》要求,普通住宅是不需要做噴淋的。請各位同行發表高見。
我這有個商住樓,一層至四層是大型商場,六層至三十三層是住宅樓,這是一類公建,我想問的就是住宅部分的樓梯和消防前室,是按公共建筑的面積考慮,還是住宅面積的考慮?
做小區的時候經常會碰到這樣一個問題: 高層上面的消火栓是通過水泵房加壓供水提供,高層下面臨街部分有兩層的商鋪,商鋪的消火栓引入管一般是從商鋪臨街這邊引入。問題來了:商鋪消火栓給水是從小區的加壓管提供,還是利用市政管網壓力直接供給?
請問各位前輩,多層商住樓(一層或一、二層為商鋪)的住宅與商鋪是否需要分開配電?能否一根進線至總配電箱,然后分開,還是說必須兩根進線分別供電? 還有商鋪是否用到三相又和這種配電方式有關系沒有,下面是我的一個圖,不知道是否正確,我是新手,請多多指教
現行高度超過50米的商住樓大多底下幾層為商業,上部為住宅,按消防規范往往定義為一類高層。如根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1年版)第7.6.2條中規定其住宅公共走道部分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如按《民用建筑工程工程給水排水施工圖設計深度圖樣》04S901中例子和部分實際施工例子其住宅公共走道部分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請問各位高層商住樓住宅部分能否按普通住宅考慮,其公共走道部分不設置噴淋,如果可以,依據是什么?
一層為底店,二~十一層為住宅,結構形式為框剪,底店與住宅的入戶完全獨立,地點面積為30~40平米,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商住樓的概念為底下若干層為商店,上面為單元式住宅的建筑稱商住樓,我的疑問是(一)、若干層是否包括一層?(二)商店是否有面積面積指標?因為我最近做的小高層住宅許多是此形式,按純住宅還是商住樓涉及到高位水箱的大小6立還是12立,是否設自噴,如設那高位水箱會為18立嗎? 急盼指點
求助,商住樓里的住宅部分的消防問題:底下是商場,主樓住宅樓,商場與住宅的疏散是分開的 住宅部分的消防疏散是要套住宅規范還是公建的規范。 如果按公建的規范 那么合用前室就要做到10平方米, 我覺得這樣太浪費了。。[ 本帖最后由 wqy2002lm 于 2010-9-28 10:01 編輯 ]
十九層及以上的住宅,首層設置小商鋪,每個小商鋪的面積不超過300M^2,但總的面積超過300M^2,請問這種算是帶商業網點的住宅還是商住樓?因為這個關系到是否將此類建筑定義為居住建筑還是公共建筑的問題。。各位大俠請發表高見
圖紙簡介: 商業街,商住樓,住宅施工圖帶地暖,干掛石材各種節點詳圖全 投稿網友: lulubaobei12 上傳時間: 2013-03-22
本人近日在做一個一類商住樓項目的消防,查了一下規范,好像要住宅部分的走廊要做噴淋,但每層也就是七到八個噴頭而已,如果每層都做噴淋的話,那就要分區,分立管,分高區水泵或做減壓閥等,總之是要用很多的人民幣的。本人有一個設想就是,在噴規里不是有個簡易噴淋的嗎?在住宅的走廊如果要設自噴的話可不可以將水管接在消火栓的立管上,再用水流指示器、信號閥做成一個簡易噴淋呢,這樣就省了很多材料和人工,如果是高層的話,水壓也是可以滿足的呀,因為如果是只在走廊做的話,噴頭也就幾個而已。請問這樣是否可行,請大家多多討論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