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華西城市讀本記者從南充市住建局了解到,在近期開展的“治理市轄城區建筑污染”專項整治行動中,南充市質安站總共發出68份整改通知書。 11月21日起,南充市質安站、城建支隊等部門組成的聯合執法組,兵分11路,深入全市城區內各在建項目工地,根據執法大檢查的具體要求,對各在建項目進行檢查,尤其是對市民反應較強烈的揚塵防治和建筑污染等方面,進行了重點檢查。并將本次檢查所發現的問題納入到各相關單位的日常監管中。 檢查結果顯示部分在建項目存在著未按要求硬化施工現場道路、未按要求設置沖洗槽、未按要求辦理施工許可證、建筑材料堆放雜亂、對工地現場揚塵治理措施不到位、項目負責人和監理人員未按時到崗等情況。 據統計,聯合執法組已經發出了15份停工整改通知書、53份限期整改通知書。據質安站相關負責人介紹,“在此次執法大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責令相關單位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對作出停工整改的,需經整改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對拒不整改或到期未整改的責任單位和人員,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約談、罰款、扣分、限制從業等處罰并進行網上通報。” 據了解,此次聯合執法行動
本人是設計單位,結構主體驗收后發現不少問題。想問一下的是如何正確表述這些問題,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正確的做法是不是如下: 把發現的問題告知現場甲方代表、監理,讓甲方代表和監理出具整改通知書?如果甲方和監理只是應付一下沒做具體修改,設計方有否有權出整改通知書,設計方可以出具的是些什么內容來保護自己? 是否是質檢部門才能出具整改通知書? 望解答!!!!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在《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中也要求:監理單位在監理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大家如何定義這安全事故隱患?關于施工現場的安全規范要求有很多,是不是事無大小都要發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如果這樣的話最簡單的根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的條文就可以發好幾頁的整改通知了。想請問一下,大家是發現何種安全事故隱患才發整改通知?如果有安全規范的哪一小條通知上沒有,行政主管部門可不可以按照條例就處罰啦?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危險源辨識
案 情 2014年8月7日,江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被推薦為田中人工湖景觀工程施工監理項目的第一中標候選人,2014年8月8日,署名張偉的人檢舉江西監理公司有被通報批評的不良記錄的情形。 經評標委員會核實,江西監理公司因“贛縣江西凱華白鷺灣四期”工程質量控制較差,于2014年7月25日被贛州市城鄉規劃建設局通報批評并記入不良記錄名單,此不良記錄離江西監理公司提交的投標資格文件未超過6個月。2014年9月23日,評標辦委員會成員在萍鄉市招標辦、萍鄉市監管辦、萍鄉市重監辦相關人員參加的情況下對萍鄉市田中人工湖景觀工程施工監理項目2014年8月7日的開標結果進行了復議,并作出了復議意見書,復議意見書以江西
什么是危險源、風險、隱患、事故隱患?
重大隱患管控方案
請教四川地區什么時候能領到合格通知書?怎樣領?在什么地方領?
一、屋面板安裝要求二、屋鋼架吊裝要求三、電焊、氣割使用要求四、油漆的防火要求五、施工用電要求六、高空作業要求[ 本帖最后由 csccbjs 于 2010-3-11 11:00 編輯 ]
一、 腳手架 外腳手架內立桿用鋼管做橫擔懸空擱在采光井頂面
中標通知書”法律責任的性質分析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但對于這種責任到底是締約過失責任還是違約責任,法律卻沒有具體規定,學術領域和司法審判中一直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那么,為什么一定要區分締約過失責任還是違約責任,到底爭論的背后隱藏著哪些法律問題呢?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合同法》中新設立的一項合同責任制度,它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合同法》
4月24日,住建部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