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確定抗震今年用新規范,不知道新規范有沒有培訓資料,有的話培訓資料中應該有新規范相對于舊規范的修改之處,這樣的話對比著看就省力很多,因為以前都是看舊規范復習的。而且知道了修改之處就可以重點照顧一下不知道哪位有相關資料,可否共享之,謝謝!
《高規》與《抗震規范》的不同,本人精心摘抄
在<建筑抗震規范>GB50011-2001中3.2.2條最后一句"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進行抗震設計"請問7度和8度的要求是什么?在哪里可以找到具體的要求?
由于一工作就用的是新規范,舊規范的影都沒見著最近又是老遇到一些老項目加固和改造的工程用老版的計算軟件都不見了想請教大家在那些地方調整系數可以讓新規范版的計算軟件的結果能比較接近舊版的
《抗震規范》5.5.5的第3款:“規則結構可采用彎剪層模型或平面桿系模型,屬于本規范第3.4節規定的不規則結構應采用空間結構模型。”請問這里的“彎剪層模型”是什么回事?
請問各位朋友有沒有 2008版本的抗震規范的電子版本啊?或者各位朋友那位有的請發一份給我啊,先謝過了~~~本人聯系方式QQ:84771715 Email:garyzzy@QQ.com
http://www.caiguipme.com/forum/content/0_3022776_1.htm地址如上
新舊抗震規范對比課件錄音
抗震規范5.2.5條是強條,剪力系數必須滿足最小值得要求,但是在條紋說明中談到當不滿足時對樓層地震力進行放大,既然是強條那為什么會要求在不足最小剪力系數要對全樓地震剪力進行放大。我理解是強條的話,在設計中就應該必須要滿足才行啊,滿足了那及不需要放大全樓的地震力啊。求高手指點!
抗震規范6.1.10條關于底部加強部位的規定與高規7.1.9條不一致。大家都有什么理解?設計的時候是取其不利。可是我覺得這樣的矛盾真是不應該出現。對同意問題規定不同
宣貫培訓班的講義,希望對大家有用,多多交流
今年的抗震考新規范,但是其他規范中(砼設計規范、砌體等)都有與抗震相關的規定,并且是舊抗規的規定。其中與新抗規矛盾的地方應該執行哪一個???廢話不多說,急需各位網友指點!!!!
新的抗震規范對單層廠房外露式柱腳規定承載力要大于柱塑性承載力的1.2倍,那樣錨栓豈不是要很大,而且對外露整體式柱腳的極限受彎承載力該怎么樣計算呢,沒找到什么書上明確講,請大家指點
新舊抗震規范逐條對比--學習新規范事半功倍http://kuai.xunlei.com/d/ANZUOENEILEP[ 本帖最后由 ysn20100 于 2012-3-28 10:02 編輯 ]
論文簡介:最新《抗震規范》強條--集錦...... 投稿網友:db774114066 上傳時間: 2013-02-01 <
中國現在的抗震計算是基于小震不倒的計算,中震和大震的抗震要通過概念設計實現;現抗震規范上設防烈度為基本設防烈度,也就是對應著中震設防,這兩者是不是有些矛盾呢,用中震的設防烈度,實現小震的抗震設防??求解,我哪里理解錯了!
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張元坤 抗震設計需要掌握的原則 ——學習《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2001有關條文的體會 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張元坤 3.4.3條 平面或豎向不規則的建筑結構,其計算模型有特別要求,計算工作量大,計算難度提高;而且,雖然計算手段增多了,但并不能保證其計算結果“準確”,造成結構安全度難以控制。因此,設計中(特別是建筑設計)應盡量避免采用不規則的設計方案,尤其不應采用嚴重不規則的設計方案,除非該方案的使用功能特殊需要或建筑效果是唯一最好的。 3.4.5條 設置防震縫是解決體型復雜、平面立面特別不規則的建筑結構由于變形復雜而避免碰撞的一種好方法。但對于高層,尤其是超高層建筑宜選用合理的建筑結構方案而不設防震縫,同時采用合適的計算方法和有效的措施,以消除不設防震縫帶來的不利影響;此外,要注意由于設置了防震縫而形成結構高寬比超限問題。防震縫同時又能兼作溫度縫,對于超長建筑則是比較理想的選擇。 3.5.3條
砌體抗震橋梁混凝土規范勘誤
1、 我在讀砌體規范時發現規范對“無筋砌體”與“磚砌體和鋼筋砼構造柱組合墻”的圈梁要求不一樣,見規范7.1.5.3和8.2.8.5分別是120和240,現在我們做的砌體結構都是要加構造柱的,應該都屬于磚砌體和鋼筋砼構造柱組合墻吧?如果是這樣,圈梁最小高度都應是240了,怎末理解啊?各位做砌體結構時的圈梁高度都做多少啊,我們對于砼多孔磚(規格同粘土磚)一般做180,因為抗震規范中規定不應小于120,但抗震規范中墻體均加構造柱那不就和這一條矛盾嗎?是否我理解“磚砌體和鋼筋砼構造柱組合墻”有誤?該如何正確理解2、高規(JGJ3-2002)中4.5.5條規定作為上部結構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樓層的頂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砼等級不宜低于C30,地基規范(GB50007-2002)中規定基礎砼等級不宜低于C30,而高層建筑箱型和筏型基礎技術規范(JGJ6-99)規定5.14規定考慮上部結構嵌固時樓板厚度不應小于200,為何高對反而小了,同時5.1.6條規定筏型基礎砼等級不應低于C20,高規和基礎規范反而高了?對于類似規范中相沖突的地方改以就高原則采用嗎?還是根據日期就近原則采用?
建筑抗震規范2008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