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總包公司A與某分包公司B于2004年12月簽訂分包合同,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合同總價65萬。按合同規定,付款按進度付款;至主體驗收之后A支付工程款共64萬,留1萬作為質保金工程竣工一年之后支付。A于2005年元月,2月,3月三次共支付44萬。工程于2005年4月底通過主體驗收,之后B公司再也未收到A公司支付的任何工程款,直至2005年12月中旬,A公司支付B公司剩余應支付的工程款20萬元。(國家銀行公布年貸款利率為5.58%)請問:B公司是否可以向A公司討回由于A延付工程款造成的貸款利息損失?如果能,應該怎么計算?需要一些什么證據?我覺得這樣回答:可以討回,索賠理由符合國家標準GB/T50326-2001《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第12.6.4.5條“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按7個月(2005.5~2005.12)的計算時間,5.58%÷12×7×200000=6000元。證據有:合同附件,B公司全部完工時候的資料依據,A單位曾經支付款的存根還有一些什么補充或改正的,希望大家提出意見。
23個與工程索賠有關的問題梳理 依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與索賠
工程索賠的預防與控制 一、各階段工程索賠的預防與控制 1、勘察階段 工程建設項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單件性、明確的目標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設項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橋梁等,對地下資料的勘探至關重要,勘探基礎資料的準確,直接影響到設計計算數據,影響選址、選型、地基處理等,進而影響工程造價,因此勘察階段主要依據設計要求提出勘察任務書,一般發包方保留對承包方(勘察單位)提出索賠的要求。在施工過程中對勘察資料的準確性進行驗證后,再決定是否進行索賠。為防止勘察資料對設計的影響,在大型工程、新開發地區的工程通常采取以勘察、設計單位聯合承包的方式,如深水港工程、趙家溝航道整治工程等。 2、設計階段 設計變更引起費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賠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設計變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發包方主動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議,實際情況變化,設計缺陷等因素,其中設計缺陷是指因設計單位本身原因造成設計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價增加。對此,采取在合同中約定部分設計
前段時間瀏覽一個固定總價合同,對于合同上的變更、索賠說明可以進行調整的,但是并沒有注明變更與索賠具體的支付時間,對于索賠只提到索賠的費用而已。在合同中以下均為有說明,對此我有一些不理解,作為監理方對下面的問題應該怎樣處理:1.工程變更簽證的費用是否應在月進度付款中進行支付?(個人認為應該在月進度款中相應增減)2.工程索賠的費用是否應在月進度款中進行支付?索賠的費用會不會影響合同價執行,還是與合同價執行無關?(個人認為應該在月進度款中相應支付增減索賠費用,索賠發生后不影響合同價執行,即新合同價仍按原合同價再增減相應的索賠費用即可)3.違約金的費用是否應在月進度款中進行支付?違約金與索賠的費用有何區別?(本人認為是一體的,因為發生了違約才會有索賠)4.由于工程采用下浮率,那么變更與索賠的費用是否也應該進行下浮調整?(本人認為變更應下浮,索賠費用不應下浮)5.如果違約與索賠不能混為一談,那么違約金的費用是否也應該進行下浮調整?(違約與索賠應該為一體的,違約金的費用不應該下浮)
在ASCE和ScienceDirect上收集的一些關于工程索賠的英語論文,希望對寫這方面論文的朋友有所幫助!:)
建筑工程索賠與案例分析
1.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種簽約(備忘錄、修正案等),業主認可的工程實施計劃,各種工程圖紙(包括圖紙修改指令),技術規范等;承包商的報價文件,包括各種工程預算和其他作為報價依據的資料,如環境調查資料、標前會議和澄清會議資料等。2.來往信件(書信、電子郵件等)。如業主的變更指令,各種認可信、通知,對承包商問題的答復信等。這里注意,商討性的和意向性的信件通常不能作為變更指令或合同變更文件。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承包商對業主和工程師的口頭指令、傳真件、電子郵件等和對工程問題的處理意見要及時索取書面證據。來信的信封也要封存,信封上的郵戳記載著發信和收信的準確日期,起證明作用。3.各種會議紀要。在標前會議和決標前的澄清會議上,業主對承包商問題的書面答復,或雙方簽署的會談紀要;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業主、工程師和各承包商定期會商,研究實際情況,作出決議或決定。它們可作為合同的補充。但會談紀要須經各方簽署才有法律效力。4.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包括總進度計劃,開工后業主的工程師批準的詳細的進度計劃、每月進度修
一、因施工合同缺陷產生的索賠 從理論上講,合同是承發包雙方發生糾紛時解決問題的依據。但是,這種作為依據的合同本身卻很可能具有很多缺陷。首先,合同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完全性。即一份合同,無論規定的多么詳盡,仍然無法窮盡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問題。其次,在目前的工程建設領域,由于承發包雙方對合同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在這種心態和理念下簽訂的合同其可操作性與完備性可想而知。再次,由于建設工程涉及到的專業分工以及其他范圍太廣,再加上合同相關人員客觀能力與主觀疏忽等多方面的原因,合同的各個條款之間、不同的協議之間以及圖紙與施工技術規范之間都是可能出現矛盾的地方。此外,工程建設與法律都是專業性很強的學科,往往是“懂技術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技術”,這樣的合同很容易導致與現實情況的脫節,從而引發合同
建筑工程索賠管理與索賠1
1. 園林工程索賠的作用索賠與園林工程施工合同同時存在,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幾點。1)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正確履行合同者免受意外損失的權利,索賠是當事人一種保護自己、避免損失、增加利潤、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2)索賠是落實和調整舍同雙方經濟責、權、利關系的手段,也是合同雙方風險分擔的又一次合理再分配。離開了索賠,合同責任就不能全面體現,合同雙方的責、權、利關系就難以平衡。3)索賠是合同實施的保證。索賠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體體現,對合同雙方形成約束條件,特別能對違約者起到警戒作用,違約方必須考慮違約后的后果,從而盡量減少其違約行為的發生。4)索賠對提高企業和園林工程項目管理水平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我國承包商在許多項目上提不出或提不好索賠,與其企業管理松散混亂、計劃實施不嚴、成本控制不力等有著直接關系;沒有正確的工程進度網絡計劃就難以證明延誤的發
建筑工程索賠簡介及意義 索賠是在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合同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未能保護承諾的合同條件實現而遭受損失后,向對方提出的補償要求。索賠是相互的,雙方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索賠,發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賠。但由于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中,“僧多粥少”造就業主相對強勢地位,對于其向施工企業的索賠可以從工程款中扣除,所以這類索賠并沒有引起業內廣泛重視,而作為施工企業對業主的索賠,往往引起人們的更多關注。在此,筆者也從施工企業的角度來分析工程索賠問題。 這里,有必要澄清工程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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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索賠的實施思路
1 FIDIC新合同條件對索賠程序及其爭議解決方式的改進 盡管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出版的合同條件,特別是《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國際上得到業主(包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和政府)的廣泛采用,但FIDIC合同條件的規定并非無懈可擊,其合同條件也在不斷地改進和完善。例如:FIDIC在1999年制訂的“新合同條件第一版”中,就對索賠的解決方式作了改進。 原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規定:工程師對合同實施管理,且應行為公正;而且還規定若業主與承包商對索賠有爭議,首先應提交工程師決定,并將此作為將有爭議的索賠提交仲裁的條件。 http://blog.mypm.net 然而,FIDIC“新合同條件”的《施工合同條件》則取消了工程師在解決工程索賠爭議中的職能,采用爭議裁決委員會(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簡稱DAB)取而代之,也就是說,如果業主與承包商對工程索賠出現爭議,該爭議應首先提交DAB解決,作為將該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條件。 FIDIC“
一、工程索賠基本知識簡介工程索賠是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經濟活動中承發包雙方之間經常發生的管理業務,正確處理索賠對有效地確定、控制工程造價,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有著重要意義;另外索賠也是承發包雙方維護各自利益的重要手段,國外建筑企業管理人員大都能熟練掌握、運用索賠的方法與技巧。 索賠的概念及分類 (一)索賠的概念 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雙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時間補償的要求。由于施工現場條件、氣候條件的變化,施工進度、物價的變化,以及合同條款、規范、標準文件和施工圖紙的變更、差異、延誤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現索賠,它是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正常現象。 (二)索賠的分類 1.按索賠的目的分:工期索賠、費用索賠。 2.按索賠的依據分:合同規定的索賠、非合同規定的索賠。 3.按索賠的對象分:索賠和反索賠。索賠通常指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的索賠;反索賠常指業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