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關于工期索賠的報告
工程上經常遇到由于甲方供應圖紙、設備、場地交付等其它的時間推遲而導致工期延誤甚至產生誤工費用,按照索賠程序,一般施工方應先報索賠意向書而后打索賠報告,不過實際在工程施工中,一般由于施工方為了以后工程的順利不至于直接打索賠意向書和索賠報告,而且索賠從理論上講就是比較嚴重和嚴肅的問題了,所以一般只打簽證單(工期、費用簽證確認單)來代替索賠報告,從正規法律意義講那么這個簽證單能否作為工期延誤、誤工費用的依據,我個人覺得不應該作為依據,要是這樣的話,那就不叫索賠了。但是在實際施工中我發現審計也認可這個簽證單,只要有監理方、建設方簽證就可以。不知道朋友們對此有何看法,歡迎大家討論。
裝飾施工單位A與甲方凱德B簽訂了固定總價合同(裝飾工程),合同約定在當年10月15日前完工。合同總工期包含施工單位A的工程圖紙的深化設計且得到甲方B的認可和樣板區施工所需時間。合同簽訂后,甲方的通知:施工單位A從當年6月中旬開始進場施工(含前期圖紙深化)。但是到工地后發現原來的土建主體還未施工完畢,還有兩層土建單位正在施工(含地下室總共5層),外墻也是空透的,地下室到一層的室內的機電安裝也都沒有開始。鑒于不具備裝飾進場施工條件,于是施工單位A寫函給甲方B要求離場,待工地具備裝飾施工條件時再另行通知A進場。但甲方B不同意A離場,理由是必須在現場建立項目部開始部署施工前期準備,即圖紙深化設計和配合其他施工單位施工。A無奈同意了,結果深化圖紙反復7、8次修改和審核,總是覺得有問題,一直沒有定論,還好樣板區的圖紙算是確定了,此時已經到了當年的9月份,于是開始樣板區的施工了(其他機電分包商樣板區施工后可以進行該處裝飾施工了)。但是到了10月,天氣寒冷(工地地處哈爾濱),且此工地沒有供暖,樣板區裝飾不能正常施工。幾經交涉,甲方B總算是供了暖(電油汀取暖器),但是效果并不好,斷斷續續到當年12月份總
風力達到( )級以上、持續時間( )的大風,( )小時內降雨量為( )mm以上的暴雨,( )攝氏度以上、持續時間為( )的高溫天氣,烈度為( )級以上的地震算為不可抗力,有什么依據沒有,在哪里可以找到依據?
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要求,湖北所有地市均已經宣布封城,各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多地住建部門為有效防控疫情在各類建筑工地傳播,采取措施限制民工流動、推遲項目開復工時間等措施!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建設工程的施工無疑會受到影響,因此而產生的相關工期延誤、費用增加等已經不可避免。 一、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法律性質屬于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同時住建部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將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等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盡管由于疫情不可抗力影響引起的停工、工期順延等問題大多已經形成共識,但就宏觀問題本身還有許多細節需要發承包雙方明確。
首先感謝你昨天的答復,我還有一個疑問,去年考題.為什么是17天. 63.某土方工程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了土方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的土方工程量為8000m3,合同工期為16天,合同約定:工程量增加20%以內為施工方應承擔的工期風險。挖運過程中,因出現了較深的軟弱下臥層,致使土方量增加了10 200m3,則施工方可提出的工期索賠為( )天。(結果四舍五人取整) A.1 B.4 C.17 D.14挖方量為8000*1.2=9600總方量為10200+8000=18200每天挖方量600方(18200-9600)/600=14天我對比計控材教P345原理也一樣310*1.1=34121*(430-341)/341=5.5天
索賠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未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其他過錯或雖無過錯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方遭受損失時,向另一方提出賠償要求的行為。隨著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徹底轉變,在工程建設領域承包商越來越重視工程索賠工作。通常情況下,索賠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對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費用增加而要求業主給予補償損失的一種權利要求。而業主對于屬于承包商應承擔責任造成的,且實際發生了損失,向承包商要求賠償,稱為反索賠。業主的反索賠一般數量較小,而且處理方便,可以通過沖帳、扣撥工程款、扣保證金等方式實現對承包商的索賠;而承包商對業主的索賠則相對比較困難一些。承包商在處理索賠事件時,往往會十分重視索賠依據、證據的收集,組織精兵強將參與索賠談判和調解,對索賠費用或工期的計算更是不遺余力,往往忽視了索賠報告編寫這重要一環。而承包商要取得索賠的成功,組織、編寫高質量的索賠報告在索賠事件處理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索賠報告是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的正式書面文件,是承包商對索賠事件處理的預期結果。業主的反應———認可或反駁———就是針對索賠報告。
來源:基建通用戶投稿 作者:陜西澣沃威律師事務所 韓雅西律師;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要求,湖北所有地市均已經宣布封城,各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多地住建部門為有效防控疫情在各類建筑工地傳播,采取措施限制民工流動、推遲項目開復工時間等措施!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建設工程的施工無疑會受到影響,因此而產生的相關工期延誤、費用增加等已經不可避免。
某水利項目,因業主拆遷原因,工期由2年拖成了4年。業主事先在合同中寫下了“不因業主延誤而索賠費用”的不平等條款,最后工期延誤遠遠超出承包方的預想和承受能力。由于工期延誤,工效降低、管理費大量增加,更關鍵的是,工期延誤后市場材料價格飛漲,大大的增加了材料的成本。請問:如果你是承包方,能否向業主索賠延誤的費用?突破口在哪里?相關依據是什么?
這是本人職業中面臨過的問題:1、一直堅持為了質量可以犧牲進度的觀點;2、延期交房確實引起小業主索賠的問題;3、面對延期交房高管層一味的追究工程的責任;
上周六職稱考試的一道論述題,大意是,施工單位因梅雨季節誤工14天,根據施工合同,窩工費賠償按¥2000/天,問施工單位可向甲方索賠的工期和費用分別是多少?找了下度娘,大致認為下雨天氣不能構成不可抗力,費用上不能索賠。但對于工期索賠則有分歧,所以拿出來問下搞施工的網友,請給出依據,謝謝
工程中很多由于非承包商自身的原因導致工期順延,在工期順延的期間如果順延的時間段比較長,中間經歷了材料的漲跌,那么作為施工方肯定會像業主索賠漲的補差費用,而作為業主方,也是否應該可以向施工方索賠跌價的材料的費用呢。不管是固定單價、總價合同,通用文本都沒有具體的這些說明,一般的工程也不會訂的如此具體詳細,在實際工程中肯定會發生這些問題,歡迎大家針對這種情況討論在工程實際中是如何處理的以及如何計算這部分費用。
工程中很多由于非承包商自身的原因導致工期順延,在工期順延的期間如果順延的時間段比較長,中間經歷了雨季、冬季勢必增加了降排水、冬季保溫等措施費用。比如說:某一工程在合同工期是06年4月~8月底,由于甲方的原因工期一再拖延,一直到07年5月份才完工,中間經歷了7、8月份雨季、12、1月份冬季施工,必然會造成施工措施費用的增加。承包三可以解釋說投標時按照正常的合同工期是不會造成這些費用的,甲方應給予這部分費用補償。如此,該如何索賠這些措施費用,具體如何計算呢?我個人認為:這部分費用理應給施工方,畢竟由于季節性施工確實增加了不少措施費用,比如雨季降排水、冬季施工抗凍保溫等費用。但我后來查了冬計施工增加費卻含在了管理費里面了(江蘇2004建筑裝飾計價表中的管理費中就包含了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如果照此,是否就不應該給予此部分的措施費補償。但不補償施工方會說確實發生了此項費用,而且在正常的合同工期內,承包商是不能預料此風險的。對此歡迎大家討論,這部分費用到底該不該給予,如果計算這部分費用呢?歡迎討論。
工期索賠 索賠成立的前提:非承包商的責任且承包商有損失 工作延期判定: 單項工作受影響時,工期延期時間為:工作受影響時間- 工作的總時差 多項工作受影響時,必須重新計算工期 (只考慮非承包商的責任受影響的工作計算新工期為Tc’(Tc’- Tc) 為順延的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