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氧氣、乙炔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1 、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時避免激烈振動和碰撞沖擊,防止氣瓶直接受熱。 2 、嚴禁氧氣瓶與乙炔瓶等易燃氣瓶混裝運輸。 3 、氧氣瓶與乙炔瓶距離明火不少于 10 米,氣瓶間距離保持 5 米以上。 4 、開啟瓶閥時,用力要平穩,操作者應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規定一、施工工地大門及圍護 1、施工工地的大門和門柱應牢固,美觀,高度不低于2M。沿城市主要街道工地的門柱應為矩形或正方形,短邊不小于0.36M。 2、施工現場圍墻應封閉嚴密、完整、牢固、美觀,上口要平,外立面要直,高度不低于1.8米。沿街圍墻按地區要求使用金屬板材、標準塊材砌筑、有機板材、石棉板材或編織布、苫布等軟質材料拉緊繃直。 3、施工工地應在大門外附近明顯處設置寬0.7米,高0.5米的施工標牌,寫明工程名稱、建筑面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地負責人姓名、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內容。字體規整、明潔美觀,設置高度底邊距地面不低于1.2米。 4、大門內應有施工平面布置圖,比例合適,內容齊全,一般以結構施工期平面圖為主,也可分基礎期、結構期、裝修期分別設置平面圖。還應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板、消防保衛管理制度板、場容衛生環保制度板、內容簡明、實用,字跡工整規范。 二、臨時設施 1、利用施工現場或附近的現有設施(包括要拆遷但可暫時利用的建筑物),在建工程本身的建筑物
黑龍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黑龍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業經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八次省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提高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抗震能力,有效地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以下簡稱安評工作)和從事建設工程的單位及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評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管理程序。第四條 各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評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
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定(20050611)
福建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 二000年一月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提高預防犯罪能力,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凡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技術防范(以下簡稱技防)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手段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技防產品包括安全檢查技術、防盜報警、出入口防護及控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3號)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已經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電力系統投入運行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第二章 安全管理責任第四條 水電站大壩在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項目法人負責。對于壩高70m以上的高壩或者監測系統復雜的中壩、低壩,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單位對水電站大壩監測系統進行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在工程竣工驗收時,進行專項檢查驗收。水電站大壩監測系統的專項檢查驗收報告應當報送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號 一九九一年七月九日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于建筑安全生產所實施的行業監督管理。 第三條 凡從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和構配件生產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都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行業監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監察。 第四條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控制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建筑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
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管理,根據《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包括大壩安全監測系統的設計、施工、運行、更新改造等技術活動和相應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基本任務:㈠ 及時發現異常現象或工程隱患,以便采取補救措施,保證大壩安全運行; ㈡ 了解大壩工作性態,掌握其變化規律,指導大壩運行,提高大壩運行管理水平; 第四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應加強各階段各環節的全過程管理。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word版)
從事安全工作的同志們,請你下截。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對水中施工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