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然資源部制定的《歷史遺留礦山核查技術規程》(2021年),歷史遺留礦山是指現狀廢棄,今后不再進行采礦活動,由政府承擔治理恢復責任的廢棄礦山。具體包括:
礦山生態修復工程技術研究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發展不斷深入,生態文明建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在礦山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對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包括因礦
礦山裸露邊坡存在不穩定臨空面,但是項目是以生態修復為主要內容,不可能大放坡留大平臺,本著方便施工的目的,平臺留多寬為宜?
礦山生態修復制度是修復實踐與管理的保障。近年來,我國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制度不斷完善,但對于構建礦山生態修復制度,當前相關法律仍存在一定障礙。現行制度還存在如生態修復清賬機制、二合一
礦山生態修復措施及合理的植物配置分析
礦山廢棄地是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的區域之一,其生態修復成為當
微生物技術在礦山生態修復中的具體應用近年來,采礦行業發展速度明顯加快,而礦山廢棄地的土壤與水源等污染問題也愈加嚴重,特別是重
煤矸石綜合利用與礦山生態修復的戰略思考1.研究亮點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深化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咸寧市全面深化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25日 咸寧市全面深化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方案 為加快推進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自然資規〔2019〕6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意見的函》(自然資辦函〔2019〕819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5〕80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